险情避让理论确立的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

四、 险情避让理论确立的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

险情避让理论提出了运用交通险情的危险性和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判断当事人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并以此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规则。其内容如下:

一是判断当事人有无责任,应当看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就有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无责任。

二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应当看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有无作用。如果有作用,就有责任;如果无作用,就无责任。

三是判断作用的有无,应当看是否造成险情或者避让险情是否错误。如果造成险情,就有作用;如果没有造成险情,就无作用。如果避让险情有错误,就有作用;如果避让险情没有错误,就没有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四是判断作用的大小,应当看险情的危险性或者避让的可能性。如果险情的危险性大,其作用就大;如果险情的危险性小,其作用就小。如果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而没有避让成功的,则避让方的作用就大;如果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小,而没用避让成功的,则避让方的作用也就小。

五是判断险情的危险性大小和险情避让可能性的大小,应当看当事人行为的形态。当事人行为的形态包括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和缺失型行为三类。主动型行为危险性大,避让可能性小;被动型行为除少数特殊情形外,其危险性小,避让可能性大;缺失型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应当看对方当事人行为的避让可能性大小。对避让可能性大的行为而没有避让成功的,则缺失型行为的危险性大;对避让可能性小的行为而没有避让成功的,则缺失型行为的危险性也小。

基于上述步步深入的分析可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规则是:根据当事人行为是否造成险情的危险性和险情避让的可能性有无错误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有无。根据造成险情的危险性大小,确定致险方责任的大小;根据险情避让可能性,确定避险方的责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