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

四、 交通 事故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基于因果关系理论,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这种基础性集中体现在: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政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密切联系,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目的性特征。交通事故处理中探讨因果关系,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即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归责。例如,甲开车撞到道路隔离护栏后造成堵车,致车上病人乙病情加重,后来送医院后因医院过失未及时医治,致病人乙死亡。那么,驾驶人甲的撞护栏行为与病人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各国法律和实践对此种或类似的情况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法国法一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存在,要取决于法官的判定。因为在法国法中,因果关系往往被视为法官的“主观的评价”(18)。而根据德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在此情况下,要考虑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以确定行为是否有“足够的原因”或者损害的“近因”(19)。在美国侵权法中,需要考虑被告能否合理地预见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论采取何种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其目的都在于归责。这是与哲学上之因果关系不同之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旨在探求事物之间内在本质的关联性,从而把握事物的动态发展规律。而交通事故处理中分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归责,即确定责任的归属及其范围,以利于交通事故的最终解决,它更多的是体现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妥协性和意志性。

二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链条有限性特征。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是截取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某一个或几个链条。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旨在寻求无限联系的事物内在本质规律性。因此,在考察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种彼此间具有联系的事物。而考察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归责并控制责任的范围,因此,不可能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无限制的延伸,而必须具体截取一个或几个链条,从而使某些特定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正如上述的案例,驾驶人甲撞击道路隔离护栏与病人乙死亡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根据一般的常识,这里撞击隔离护栏的行为绝不至于会造成病人的死亡,如果要由肇事司机赔偿由此而导致的责任,那么,责任就会漫无边际,因此,需要截取医院的过失与病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从哲学上看,这些事件都是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无非是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某一个或几个链条加以截取,从而服务于归责与控制责任范围的目的。

三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法律真实性特征。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要求的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这与哲学上因果关系所要求的客观真实性是不同的。哲学上探讨因果关系的目的就在于了解事物的客观真相,因果关系越真实越接近客观规律。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虽然需要尽可能探讨客观真实,但在不能了解客观真实的时候,并非就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要求的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这与哲学上要求的客观真实性是不同的。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交通事故处理在时间、空间上都受到限制,不可能无限制地接近真实,而只能由通过举证尽可能加以证明,而举证证明事实本身只能确定“法律上的真实”,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真实。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由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或法官对各种证据材料,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判断。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法官选择某种方式、方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以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很大程度上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法官在个案的情境中,依据法律规范、立法意旨、经验、常识等所做出的主观决断。事实上,当某一案件的事实进入法律程序后,它已经是经过取舍的法律事实,或经过建构的法律事实,而法律上的真实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20)

四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价值判断性特征。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既是一个事实判断,更是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探讨事物内在的本质属性,要求尽可能排除一切主观的因素,力求科学地、客观地去认识事物的联系,因此,它属于一个事实判断。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研究必须赋予价值判断。这种涉及法律价值判断,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因果关系链条的截取。在因果关系链条的截取中,民警、法官需要从客观事实出发确定因果关系,但也需要在确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规目的、立法意图、经验、常识等多种因素,准确截取因果关系的链条。例如,在纷繁复杂、无限延伸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究竟需要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中截取哪一个环节,抽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二是因果关系的判断所采用的标准选择。因果关系最初主要采用条件说,后来发展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然后是法规目的说,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在此过程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选择实际上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三是证据的确定。对确定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何进行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警、法官的判断。四是因果关系的推定。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可以采取各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逃逸案件中通常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确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