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路权理论确立的认定交通
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规则
随着路权理论的发展,路权理论确立的当事人责任认定基本规则逐渐形成,截至1991年,路权理论逐步形成了以下基本规则:一是享有路权、履行了安全义务的当事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二是侵犯他方路权的当事人一般要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享有路权但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当事人一般负次要或小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三是道路使用者各方均违反路权原则,则按有关各方违章行为轻重,分摊事故责任;四是在没有侵犯路权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哪方违反安全原则,哪方就要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五是兼有违反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的,违反路权原则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六是虽有违章行为,但在引起事故中不起作用的,不负事故责任,但可依法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