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实践困境
2026年02月12日
四、 交通
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实践困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重新认定制度被取消,而在被取消的几年时间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时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直至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出台,对不服认定救济途径的缺失进行了弥补,设置出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但是总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功能有限,效果不明显,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认可度偏低。例如,给予当事人三天申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时间太短。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当事人必须准备好申请材料并收集主要证据,这无疑对因交通事故而陷于窘境或者受伤或者被控制的当事人来说太过苛刻。
更为突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建构的一种内部复核制度。从其复核的内容分析,这里的复核其实不是类似鉴定的再次鉴定,而是对整个事实的认定,并进而对事故成因作出判断,是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作出全面判断。它不仅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而且具有综合性、完整性。可见,复核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为什么?因为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要澄清事实、解决专业判断,这是复议优于诉讼的长处,从而为法院的合法性审查铺平道路。(5)但是,任何建立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并由行政人员垄断专业知识判断,都容易让当事人猜忌结论,以为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