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理论的缘起

二、 路权理论的缘起

路权理论是通过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评判各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指导交通事故认定的理论。路权理论以“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为主要内容,认为交通事故的形成,本质上是交通参与者权利(主要是通行权或者先行权)受到侵犯或义务(路权义务和安全义务)的不履行。

在20世纪90年代,“路权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交通事故认定实践中。最早于1980年北京市首次提出了“路权原则”。1983年路权理论解析出了“绝对路权”“相对路权”“优先路权”和“安全原则”等概念。绝对路权是指道路使用者在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路面和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例如,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违反“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机动车违反借道超车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违反会车让行的有关规定,都侵犯了按规定可以通行的车辆的路权,极易造成双方接触,一旦发生事故,则侵犯路权者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相对路权是与绝对路权相比较而言的。例如,“大(小)型机动车道允许大(小)型机动车通行”,“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车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如在上述情况时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事故,违规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优先路权是指道路使用者在规定范围内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例如“支路车辆让干路车辆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辆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等等。违反优先路权原则而导致事故,违反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安全原则是指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原则。从广义上讲,安全原则包含了路权原则,把路权原则单独抽列出来,是为了突出侵犯路权而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以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拖拉机在没有其他过往车辆、行人的情况下,下坡空挡(熄火)滑行,造成翻车事故,就须用安全原则来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装载、限速、车灯使用、保持安全距离等规定,都是安全原则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