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程序合法

五、 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交通事故调查程序合法、证据收集完成的基础上,认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和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以及复核程序合法的过程。

这里的程序是指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审核证据、确定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几个步骤。

一是认定主体合法。认定的主体是具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案民警应当具有与事故类别相对应的事故处理资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这就明确了只有相应机关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才能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二是认定形式合法。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是以书面认定形式呈现出来的。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从形式、内容、送达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条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送达方式,以及交通事故证明的制作规定等。(https://www.daowen.com)

三是认定步骤和顺序合法。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验、鉴定意见等为基础,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交通事故定的工作步骤和顺序一般是:调查证据、审查证据、提交调查报告、(公开证据、集体研究)、领导审批、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告知、(申请复核、复核审查、作出复核结论宣布送达、重新调查、重新认定等)。

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时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应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