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标准》的简要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成为事故处理的重要课题之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北京标准》。《北京标准》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科学总结了多年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对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体而言,《北京标准》以路权原则为根本,具有首创性、合法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等优点,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高效处理交通事故,公正合理地确定当事人责任提供了保障和依据,同时,《北京标准》也是有关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方面影响最大的地方性规则,对其他许多地方制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一) 《北京标准》遵循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四点一线”规律
何谓“四点一线”规律?即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交通元素的交叉点、交织点、交合点和交凸(突)点上,即交通工程学上的“冲突点”,也是事故现场勘查所要找的“接触点”。这是办案民警在长期的事故处理实践中,从原因、条件角度归纳总结出来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何谓“一线”?即指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轨迹、线路可循。产生“冲突点”的原因主要是其中一方未尽让行义务、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未尽注意义务等。分析“四点一线”规律,可以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以及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行为,科学地区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并合理地予以界定。
(二) 《北京标准》以路权原则为基本准则
应当说,长期以来,我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主要是基于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可谓责任认定的“帝王”规则,是我国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传统的主流规则,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其理论基础是交通事故冲突理论。
《北京规则》乃是其典型代表。它将交通违法行为区分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条件,作为事故发生原因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作为事故发生条件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前者的作用大于后者。(https://www.daowen.com)
(三) 《北京标准》吸收了刑法、民法理论的吸收原则、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合理内核
这为《北京规则》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例如,针对一方当事人可能有多个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且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起着不同作用的情况,《北京标准》采取吸收原则,而排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机械累加的做法。因为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出发,一方当事人的多个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必然有一个交通违法行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四) 《北京标准》以“兜底条款”的方式,应对难以涵盖的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对那些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时常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形成典型案例,以指导办案,待条件成熟后再进入《北京标准》,这样,责任确定既有了统一规范,又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责任确定留有个案研究的空间。
(五) 《北京标准》的不足之处
《北京标准》基于冲突理论,坚持“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其核心观点是以侵犯路权的一方一般要负主要以上责任,未侵犯路权的一方一般负次要以下责任。需要指出的,实践证明,侵犯他人路权的行为有时并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即使是同样的侵犯路权行为,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安全原则由于过于宽泛,只要想给当事人定责任,“未确保安全”就是最好的理由。显然,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因而《北京标准》在责任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质疑,这是《北京标准》存在的遗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