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的核心要点

一、 《上海规定》的核心要点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上海规定》设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于因果关系原则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二是基于作用与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大小。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确认。

(二) 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承担责任: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是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三是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上述第二类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 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https://www.daowen.com)

即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是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是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上海规定》以“附件”形式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进行了列举。

(四) 其他影响事故责任的情形并可加重一档责任的基本规则

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一是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二是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