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规则》的简要评析

二、 对《江苏规则》的简要评析

长期以来,我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主要是基于交通事故冲突理论而形成的路权原则,而《江苏规则》主要是基于危险避让理论而形成的险情避让具体规则。从实践来看,《江苏规则》从险情避让的视角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特别是一些根据路权原则认定当事人责任出现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形时,采取险情避让原则或许能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

与《北京规则》相比,《江苏规则》的最大特点,主要是基于危险避让理论形成的具体认定规则。笔者认为,《江苏规则》不仅有良好的实践意义,还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险情避让理论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理论建构及其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https://www.daowen.com)

险情避让理论不仅创立了“险情产生+避让失败=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模型,而且首次提出了“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和缺失型行为”三个有关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全新概念,并通过对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和缺失型行为的不同作用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江苏规则》有利于弥补按照路权原则理论规定的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的局限性。不过,从实务来看,尽管《江苏规则》的合理性被普遍认可,但其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方面还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