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

二、 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 (8)

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调查是指办案人员在对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的基础上,依据勘查结果对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意见的专业调查。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调查取证是对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种技术行为,例如,对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直立、蹲踞或倒卧状态的判断等。从事交通行为方式调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关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一) 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判断的原则

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判断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成立原则。即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二是排除原则,即有关证据如果不能互相印证,则不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三是对比原则,即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四是典型证据优先原则。交通行为方式分析判断,依据最有典型特征的证据为判断支撑点,可以根据损伤典型特征推断,可以根据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也可以利用生物检材、织物纤维等物质交换进行个体识别。另外,交通行为方式分析判断,还可运用计算机仿真技术进行事故再现等进行辅助分析。

(二) 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判断的依据

对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判断不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且要以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分析判断依据。一是依据交通事故所涉人、车辆、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交通事故形态,以及处在不同交通事故形态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二是依据车辆碰撞形态和运动过程,结合有关信息,查找人与车辆碰撞形成的痕迹和附着物,推断事故所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三是依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

(三) 对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坐人和行人的分析判断

1. 对汽车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判断(https://www.daowen.com)

事实证明,不同的事故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在车内驾驶座位、副驾驶座位以及后排座位内的人员损伤、体表痕迹等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对汽车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判断,通常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根据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可以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和锁止状况,可以分析各座位上的人员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三是根据驾驶座位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其他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必要时对微量物证进行比对。四是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五是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六是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2. 对摩托车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判断

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判断,通常应注意以下要点:一是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可以分析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以及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二是可以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并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三是在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可以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其中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颈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四是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他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五是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而后坐骑跨式座位的乘坐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六是应注意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骨、桡骨下段骨折等)。七是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3. 对自行车骑行、乘坐人员的分析判定

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摩托车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判断,但由于自行车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一是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二是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他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三是应注意自行车骑行人员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四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对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进行判定。五是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除外)及与其他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直立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六是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的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4. 对事故中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分析判定

对事故中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分析判定,通常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三是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