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因的分类

二、 交通 事故原因的分类

对交通事故原因分类有利于我们更直观地认识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利于分清各种原因之间的关系,从而认清交通事故与原因之间联系及作用关系,同时也便于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归纳总结,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或意外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交通事故原因分类的根据、出发点、目的等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常见的分类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 根据道路交通系统构成要素分析原因

交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建设的动脉,人们每天几乎都在以不同形式参与交通活动。人、车、路、环境和交通管理构成了道路交通一个大的系统。交通事故就是这个大的系统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超出正常情况而达到系统不能容纳时导致的产物,是交通活动过程中的附属物。交通系统是一个相当宽容的系统,它允许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在系统失灵或发生交通事故前有较大范围的变化,也就是说,系统某个因素失调不一定会造成交通事故,但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系统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不协调造成的。道路交通的安全与否,取决于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道路交通综合系统的各个环节连续的协调工作。所以说,交通事故可以反映出交通系统中各个环节是否协调。根据引发交通事故的交通系统构成要素不同,可分为人的原因、车辆原因、道路原因、周围环境原因及交通管理原因等。

1. 人的原因

人的原因主要是指人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选择的交通方式,通行的路径的控制,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情况,自身的生理及心理变化等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这里所说的人,主要是指驾驶人、骑车人、行人、乘车人等参与交通活动的人。

(1) 机动车驾驶人原因。从机动车驾驶人引发交通事故原因的外在表现看,一是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二是操作失误。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三是违反规定。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例如超载、超速、违规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

从驾驶人开始“发现险情”到“分析判断危险”,最后做出“规避操控”的过程看,发现险情阶段可能由于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接打电话等原因造成未能发现险情,或者发现险情不够及时;分析判断危险阶段可能由于驾驶经验不足、过于紧张等原因造成判断错误;规避操控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上两个步骤的准确度,同时需要驾驶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经验。

(2) 骑车人的原因。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交通是我国一大交通特色。据统计,我国现有非机动车大约3亿多辆,在交通死亡事故中,因骑车人原因造成死亡的比例快速增长。骑车人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突然猛拐、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不注意观察、超速等。

(3) 行人的原因。行人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不走人行道、无视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指挥横穿马路。

(4) 乘车人的原因。乘车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将身体伸到车外以及车辆没有停稳就上下车等。

2. 车辆的原因

车辆的原因则是指非人为驾驶操控的原因,例如车辆性能、车辆故障等。车辆造成事故主要表现在车辆性能差、机件失灵。每年全国因机动车机件故障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次数约占全部死亡事故的2%以上。车辆的制动系统、车身强度和转向机构的故障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轮胎的定期更换和养护同样值得重视,轮胎的老化破损在车辆高速行驶时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在车辆降低油耗、减少重量、提高经济性的要求下,车身材料轻便化的趋势容易造成车身强度降低。车身的坚固程度最终会影响到事故车辆碰撞后对司乘人员的保护程度。安全带与安全气囊作为车内安全装置,虽然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但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

在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占据较大的比例。而非机动车当中的电动自行车由于价格低廉、方便实用而被大量使用,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把关并不严格,实际路面上通行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在质量和速度方面都超出标准,应当归类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来管理。这就更造成交通管理中的混乱,车辆违反各行其道原则混行于道路上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超标电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购买后不能正常落籍上牌照,难于管理和处罚,更容易导致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行为。

3. 道路的原因

道路原因主要表现在混合交通、平面交叉、标志不全、路面障碍和道路不符合标准。道路的原因是制约交通参与者对交通状况判断的因素,例如道路线形不合理,道路不够平整,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存在问题等。城市交通事故当中有较大比例发生在交叉路口,主要由于路口视线遮挡不够开阔或者是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在市区道路车流密集、没有非机动车隔离设施的路段,也容易发生因为机、非混行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安装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隔离装置的道路上,由于车辆混杂行驶的状况改善,实现车辆各行其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显著减少。在安装了路中心隔离带的道路上,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相互隔绝,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显著降低。公路交通由于车速一般较快,有些平直路段缺少路口提示,导致高速行驶车辆不能及时发现前方路口,路况的变化加上视线不良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生于长距离平直路段之后的急弯、陡坡以及沿线小路口处,并且事故的严重程度较高。同一路段,有夜间路灯照明时的安全状况要优于无夜间路灯照明。山区的道路由于地形地势受限,往往弯路、坡路较多,缺少路况提示标志和限速设施,不熟悉路况的驾驶员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 交通环境的原因

环境因素则是除以上因素以外其他对交通活动安全开展能够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交通秩序乱,通过能力低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例如“马路市场”、在道路两侧非法建造建筑物和乱设广告牌、夜间照明设施不足等。

5. 交通管理的原因

总体而言,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基本上停留在经验型和行政管理型上,科学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虽然在几个大城市引用了国外的交通监视控制系统,道路智能化管理也取得显著进步,但还比较薄弱,问题较多,还没有被人们完全接受。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通信等管理装备虽有了较大改善,但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大量路面失控,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纠正,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 根据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分析原因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分类,可以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中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是指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中起非主导和非决定作用的因素。主要原因也可理解为在引发事件发生的诸多原因中的最重要的那一个,对事件的发展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次要原因是相对于主要原因而言的。

(三) 根据是否借助中间媒介分析原因

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力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不经过中间事物,直接与既定对象而进行关联的;间接原因是在与既定对象发生关联的时候,必须借助一个中间媒介才能产生关联的,没有中间媒介就不会产生关联。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它可分为三类:一是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二是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三是环境原因。是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通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被用来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力一般也大于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