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调查的其他方法

四、 交通 事故基本事实调查的其他方法

(一)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询问的对象有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证人等。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交通肇事嫌疑人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院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条件允许时,对伤者体表有特征性的损伤拍照固定;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进行询问。在询问中,要注意问明交通肇事嫌疑人基本情况、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违法事实、听取陈述和申辩,询问要分别进行,严禁刑讯逼供,要注意保密。对其他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应当及时进行。询问其他当事人、证人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书面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如果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二) 辨认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交通肇事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嫌疑车辆进行辨认。主持辨认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组织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三) 复制、调取电子证据

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复制、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复制、调取的电子证据应当制作光盘附卷。

(四) 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发布协查、刊登启事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嫌疑人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因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寻找目击证人的需要,可以发布协查和刊登启事。发布协查和刊登启事可以借助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网络、张贴等形式。

(五) 对嫌疑驾驶人的心理测试

如需对嫌疑驾驶人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一是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二是事故发生前经历的特定事件;三是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具体措施;四是陈述中与已经查实的证据不相符的内容;五是对事故的总体态度;六是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六) 模拟实验

痕迹、物证,在固定、提取后进行模拟实验时,应选取相似的时间、地点、环境等现场条件,选取原车或相同型号的车辆、与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相仿的人员、与发生事故时嫌疑驾驶人所穿相同式样的衣着,验证以下内容:一是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与驾驶空间是否相符;二是嫌疑驾驶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与视频监控资料中驾驶人的特征是否相符;三是嫌疑驾驶人衣着、鞋上的痕迹、附着物质与车内相应部位痕迹、附着物质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四是嫌疑驾驶人的损伤与车内相应部件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七) 对驾驶人识别的综合分析

结合具体案情,根据需要选择下述步骤,综合分析,认定驾驶人:一是全面勘查现场,根据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散落物分布、车辆、人体、血迹位置关系等情况分析车辆运行轨迹;二是勘验车辆,根据车辆撞击痕迹,结合车辆运行轨迹分析车辆碰撞类型、次数;三是对事故进行运动学和力学分析;四是对痕迹、附着物质进行同一认定;五是分析人体特征性损伤形成原因;六是模拟实验;七是心理测试;八是组织辨认;九是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点;十是排除嫌疑人位于其他位置的假设;十一是排除冒名顶替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