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指导意见》的简要评析

二、 对《重庆指导意见》的简要评析

《重庆指导意见》综合了当下路权原则、危险避让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三种典型的认定规则,且以附件形式分别列出了相应的具体情形。例如,基于路权原则出台了“附件1: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基于险情避让原则出台了“附件2:当事人行为的特征分类表”;基于因果关系原则出台了“附件3:直接因果关系分析”。应当说,这种采取确定当事人责任多元化的思维方式是非常可取的。通过汲取各种确认当事人责任的不同思路和优点,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人员能够相互比较,选择最为公正理性的具体规则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另外,《重庆指导意见》出台的“附件3:直接因果关系分析”“附件4:交通事故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应用”,对办案民警客观公正地确认当事人责任和当事人认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以为,这不仅使得责任认定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而且也更趋于客观与公正。这种思路是值得借鉴的。

《重庆指导意见》的“七、车辆与车辆、行人之间,如双方未发生接触的,原则上不确定责任”。可见,对于此类情况《重庆指导意见》采取了简单回避的方法。笔者认为,对于实践中此类比较多见的情况,不应采取回避的办法,至少可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