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作用

一、 交通 事故因果关系的作用

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因素,是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要求。

一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成立。因果关系可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12)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它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与基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旨在说明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尽管在过错责任中,可以从过错方面寻求原因,但因果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理由。

这里的因果关系确定,也即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其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乃是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成立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二是排除当事人承担责任。因果关系的确定就是要明确谁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并使其对结果负责。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的真正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且不能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使其负责,则该人就不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正是从这一意义来说,因果关系具有排除责任承担的功能。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因果关系的认定,它不仅可以使得应当负责的人承担责任,而且也使得不应承担责任的人被免除责任。第二,截断现实中无限延伸的因果关系,从而正确地认定责任。在普通法中,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延伸的损害后果不能太遥远”。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像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那样无限制地延长,而必须要从归责的需要出发正确地切断因果关系链条,使得不应当负责的行为人被免除责任。从当下交通事故处理的现实状况来看,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一般限制在车辆驾驶人之间、车辆驾驶人和乘客之间、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之间,例如,保险公司承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时也会视情扩大至车主、道路管理者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年启动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制度,其基于预防交通事故之需,其责任主体的范围远远超过主要基于损害赔偿而确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几乎涉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方方面面,其因果链条要远远大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链条的范围。

三是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原因力的问题。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确定过错程度的情况下,责任的大小主要要取决于原因力的强弱,原因力强的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力弱的承担次要责任。当然,如果原因力、过错程度都相同,则应该由当事人平均分担责任。关于原因力的理论与实践将在第五章中进行专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