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指导意见》的核心要点
(一) 《重庆指导意见》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方法多元化
一是基于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确定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他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同时,以附件列出了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二是基于当事人行为的特征确定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定为突然性和稳定性。突然性行为主要是指在临近对方时突然发生,并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造成对方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能采取措施避让的行为;稳定性行为主要是指处于持续运动或者是静止状态的行为。
突然性行为对安全危害性大,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也严重;稳定性行为对安全的危害性小,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也轻微,对事故的发生起促成作用。同时,以附件列出了当事人行为的特征。
三是基于当事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确定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虽有违法或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没有这个行为出现,也不影响事故的发生和结果,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同时,以附件列出了确定当事人行为是否为直接因果关系的两种方法。
一是行为替换法。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替换成一个与此行为相对应的无过错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替换成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作为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因果关系。案例: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车路线正常。甲在行驶过程中被乙驾驶的汽车追尾。经查:甲除了无证驾驶外无其他违法行为,乙存在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上述案例中,如果把甲实施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替换成“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后,显然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会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注意,进行行为替换时不是无序的替换,而是替换成与之相对应的行为,如:“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只能替换为“有驾驶证驾驶汽车”,不能替换为“不驾驶汽车上路”,“超速行驶”只能替换成“不超速行驶”,并非替换成“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驾驶车辆未系安全带”只能替换为“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头盔”只能替换为“戴安全头盔”。(https://www.daowen.com)
二是直接分析法。行为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为直接原因;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不为直接原因。例如:丙指使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则丙实施的“指使他人超速行驶”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不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丁超速行驶的行为才是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丁的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经过上述两个方法分析均成立的,其行为属于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反之则不是。
(二) 《重庆指导意见》列出了常见事故形态形成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以强化可操作性
一是单车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主要就碰撞固定物事故,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碍(物品),翻覆和坠车等事故形态形成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归纳,并就当事人责任认定进行了规定。
二是相互碰撞发生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主要就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四轮机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碰撞等事故形态形成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归纳,并就当事人责任认定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