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交通事故认定”

一、 从“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到“交通事故认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回避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术语,改用“交通事故认定”一词替代,为何做这样的改变?主要原因是立法者试图对其进行新的诠释以减少或化解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问题是虽然立法者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但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更没有表现出有多少不同,而仍旧维持了原有的含义,即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询问的基础上,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以及当事人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所做出的事实表述的行为。其外部的表现形式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实质上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表述上的同一,本书统一采用“交通事故认定”的称谓。

要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这个术语的含义,我们认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所在,也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二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即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对事实因果关系的综合判断,不存在任何个人主观臆断。三是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事实上这既是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的规定,也是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