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责任分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与对方没有接触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常常也因机动车一方未与受害当事人之间发生直接接触,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只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那么,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到底该怎么认定和处理呢?
(一) 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
何谓非接触性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例如,一前一后同向行驶的汽车,由于前面车辆突然变道,后车为了避免与前车相撞,而撞上了路边的护栏。
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作用,也即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不论是否接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没有发生接触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以认定事实。在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认定中,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则是关键所在。间接证据之间通过逻辑推理能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具有优势盖然性,足以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当予以认定。
基于实践经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认定分析时,一般要注意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第一,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
第二,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第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第四,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 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解析(18)
1. 因车辆超速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货车司机因开车太快,转弯外力带倒老人。某日,货车司机张某强在送货途中,当车辆行驶至某地拐角处,一老人路过此地,司机驾车右转没开出多远就被行人拦下,原因是这位老人在张某强驾车右转时跌倒在道路右侧。司机声称自己的车辆并没有碰擦到老人,但还是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民警查看了事故现场周边监控,确实未发现倒地受伤的老人与驾驶的货车有直接接触。老人受伤后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责任认定分析:货车司机张某强与老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在拐弯处车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惊吓而摔倒,并造成了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货车司机张某强拐弯时车速太快与老人摔倒致十级伤残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货车司机张某强理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2. 因车辆超车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中午,下雨天,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上,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紧随其后,然后小轿车超越电动车,电动车侧翻滑出,张女士头部着地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证据等,也未获取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碰擦张女士的相关证据,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于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认定分析:方先生驾驶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自行车侧滑倒地发生事故,从客观上分析,此时下雨路滑,能见度、判断力相对下降;从双方当事人分析,张女士最初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前方,一方面,因下雨声大,张女士不一定能听到后方车辆行驶的声音;另一方面,因路滑,她的注意力应当主要集中在驾车上,判断能力肯定会有所下降,很难快速反应到后方会有车辆超越。当方先生驾驶小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张女士有可能突然受到惊吓,加之下雨路滑,使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摔倒而造成交通事故。
事实上,机动车在行驶中,对周围形成了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的注意义务要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就方先生而言,作为汽车驾驶员,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然而由于其没有预见,以及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结果发生事故。可见,方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尽管未直接碰擦张女士及其电动自行车,但方先生的快速超车的过错行为对张女士骑车摔倒受伤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方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3. 因车辆靠近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早上7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超越前方同向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郑某倒地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之后,因无法确认双方有无发生接触而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认定分析:本起交通事故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接触而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通过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前郑某驾驶电动车在李某某驾驶车辆前方右侧道路正常行驶,李某某在超越郑某电动车时为规避道路左侧开挖沟渠,便接近郑某一侧通过,随后郑某电动车倒地并致郑某受伤。经查,在该事故发生前后均无其他机动车通过上述路段,故本起事故可以确认为非接触性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某的“接近原告一侧通过”的行为与郑某骑车倒地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基于车辆行驶的特性分析,郑某骑车回避本起事故的可能性要大于李某某,也即郑某疏于观察、遇险情操作不当的过错程度要高于李某某的“靠近”行为的过错程度,因此,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较为适当。
4. 因车辆避险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市民王某骑自行车沿道路行驶过程中,李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从王某的左侧超越,王某倒地受伤,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6000余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民警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后发现,双方陈述不一致,且车辆无明显刮碰痕迹,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故未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认定分析: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民警在现场勘查时获得的证据证明,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超车时距骑自行车的王某仅15厘米左右,即使双方未接触,该距离会因太短而不够安全,为避免碰撞的发生,王某紧急避险而摔倒受伤,可见,王某摔倒受伤与李某超车太靠近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江苏规则》的险情避让理论,李某过于靠近王某的超车行为,符合主动型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李某的超车行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当然骑自行车的王某因紧急避险摔倒也存在操作不当等缺失型的过错行为,综合分析李某不当超车的主动型过错行为和王某操作不当的缺失型过错行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5. 因车辆急转弯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上午十时许,年逾七旬的焦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交叉口路口时,遇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焦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为此,交警大队基于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故未对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是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认定分析:尽管有证据显示,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时并未碰擦焦某的自行车,且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也有一定距离,但是通过对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的综合分析,焦某骑自行车之所以倒地,主要是由于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时,骑自行车接近路口的焦某为避让与轿车相撞,才致使自行车倒地的。可见,张某驾驶轿车右转弯的行为与焦某骑自行车倒地之间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加之,根据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因此,驾驶轿车的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于焦某骑车未注意观察其他车辆行驶动态,以及道路周边安全环境,致使突遇紧急情况,判断失误,动作慌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为此,应认定驾驶轿车右转弯的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骑自行车避险而倒地的焦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6. 因避让车辆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林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酒店门前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骑电动三轮车同向但在对向车道逆行的杨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向,致使三轮车侧翻,杨女士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责任认定分析:事实证明,“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有可能无需通过接触而对另一方产生作用,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林某的轿车与杨女士的电动三轮车之间确实没有发生接触,但杨女士因避让林某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且杨女士的受伤与林某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总体来看,杨女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且避让不当的过错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路权,同时又因操作不当违反安全原则,而林某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转弯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应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分析,杨女士的过错严重程度应大于林某的过错的严重程度,因此,认定杨女士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7. 因遇到对向而行的车辆,未给旁边的车辆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17时24分许,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C大街路口路段时,连人带车摔倒并受伤。有证据证明,同日17时18分许,许某某驾驶白色小型轿车由Y大道与C大街路口右转弯向F村方向行驶,也即证明该车经过上述事故地点,同时,在事故发生时段,正值下雨,路面湿滑。经勘查,事故发生路段路宽4.5m左右。交警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这一立法界定,并没有特别规定双方发生“接触”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亦不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交警部门虽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对案件主要事实、事故原因及各方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但根据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交警部门对许某某所作的心理测试意见,可推断原告和被告车辆发生交会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双方交会过程中,赵某某为避让相向而行的车辆致自身侧翻并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赵某某的受伤与许某某的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赵某某在下雨天且路面潮湿的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能完全尽到注意义务,突遇情况慌乱避让不当以致造成自身伤残,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在遇对向而行的车辆时,应注意旁边车辆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8. 因车辆刹车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19时,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因躲避前方由东向西行驶通过十字路口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突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交警大队以双方车辆没有发生接触为由,未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责任认定分析:本起事故是周某某与王某某在通过无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因周某某为躲避另一方王某某的车辆时摔倒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通过无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应遵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则。据此,由东向西行驶通过十字路口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应让周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优先通行,然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没有遵循这一规则,导致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周某某紧急刹车摔倒致伤。很显然,本起事故中王某某是存在违反优先通行权的严重过错行为的,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周某某因速度较快、操作过当存在违反安全原则之过错行为,故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为宜。
9. 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晚9时许,刘某驾驶面包车与童某驾驶的货车交会时,刘某驾驶的面包车碰撞了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刘某驾驶的肇事面包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前18秒钟内,面包车先后与对向五辆车顺利会车,此后,对面驶来一辆灯光明显强烈的大货车,其强烈的灯光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内出现光线障碍,看不清车前路况,刘某随即向道路右侧打了一把方向避让,当与童某驾驶的货车即将交会时,才发现一名行人(即曾某某)出现在车前监控视频中,但驾驶员已反应不及,直接撞了过去。后经交警调查,对向打远光的车就是童某驾驶的货车。
责任认定分析:从本案发生的过程分析,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的过错行为对死亡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作用,也即这一过错行为与曾某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操作不当,直接碰撞了行人曾某某并致其死亡。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观察不力、操作不当的过错程度要高于童某夜间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的过错行为,故刘某因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曾某某沿机动车道外侧路边行走,没有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10. 因车辆违停形成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分析
简要案情:某日,驾驶人李某将大货车违停在路边,当晚8时许,在紧靠该违停车的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撞到了一起,并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责任认定分析: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多数人看来,应该在摩托车司机和轿车司机之间划分,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这里需要关注的,就是驾驶人李某将大货车违停在路边的过错行为是否与本起碰撞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警在调查中得知,违停的大货车由于遮挡了视线,导致摩托车司机和轿车司机没有及时能够看见对方,等到看见对方车辆时,已经来不及了。根据《江苏规则》分析,驾驶人李某将大货车违停在路边的过错行为属于被动型行为。
何谓被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从本案来看,驾驶人李某将大货车违停在路边虽然是一个被动型行为,但大货车所停的位置遮挡了其他车辆驾驶人的视线,这样的违停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当然,从发生直接碰撞的轿车和摩托车驾驶人来分析,双方也存在观察不力、判断失误、操作不当的缺失型行为,我们认为,他们的过错在本起碰撞事故的作用也不小。基于上述分析,应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轿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共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1) 与西方相对因果关系观点不同,我国主流观点持必然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主张要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认为原因和条件不能混为一谈。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则不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原因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条件只为结果发生提供可能性。所以条件与结果之间为偶然因果关系,而原因与结果之间为必然因果关系。
(2) 根据现行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3) 参见孔详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政法论坛》1993年第2期。
(4) 参见尹飞:《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5) 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6) 比较各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法律均采取中等偏上的客观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一个虚拟的标准行为进行比较,进而认为行为人有无过失。
(7) 韦荣敏、杨松林主编:《道路交通法规基础》,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8) 胡建国:《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载贺竹碧主编:《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2009卷),第105页。
(9) [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
(10) [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
(11) 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什么是路权》,《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简报》2007年第2期。
(12) 刘兰英:《什么是路权》,《汽车运用》2004年第5期;曲飞:《人车之争实质是路权之争》,《中国交通报》2004年9月7日。
(13) 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年。
(14) 刘兰英:《什么是路权》,《汽车运用》2004年第5期。
(15) 裴保纯:《浅谈路权的特征与作用》,《现代交通管理》1997年第5期。
(16) “险情避让理论”最早于1999年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处原处长徐斯逵同志提出。参见徐斯逵:《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
(17) 参见苏云、魏再金:《连环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案例评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ID: jtsgflfg ),2020年7月7日。
(18) 参见《非接触性交通事故的裁判规则及案例推送(办案参考)》,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ID:jtsgflfg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