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二、 交通 事故基本事实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交通事故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检验、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交通肇事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收集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贯穿于整个调查过程。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收集、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审查判断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情节;证据与其证明的对象是否一致;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能否形成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