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认定的两点建议

三、 完善交通 事故基本事实认定的两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一是应通过立法修订细化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基本事实”。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描述过于概括和粗疏、认定事实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且透明度不高的现状,应当强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认定职能,把事故认定的重点放在查明事实认定的具体化和准确性上。同时,把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的情况载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接受事故当事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强化检验鉴定技术力量。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性能鉴定、车体痕迹鉴定、轮胎印痕鉴定、油漆物证的鉴定及其他物证的检验鉴定。通过这些检验鉴定,对确定车辆接触部位、推算车辆碰撞速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对认定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以及机动车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等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1) 该观点最早由德国学者麦蒙森(Momnsen)在1955年提出。

(2) 组织说由德国学者奥特曼(Oertmann)于1901年所发表的《请求损害赔偿时之损益相抵》一书中提出。

(3) 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卢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2页。

(4)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3月29日印发。共有八章。

(5) 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实施。

(7) 参见《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44-2011)。

(8) 参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SF/Z JD0101001-2016)。

(9) 参见路峰、汤三红:《道路交通管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0—171页。

(10) 参见路峰、汤三红:《道路交通管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172页。

(11)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