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广东规则》的简要评析
总体而言,《广东规则》强调因果关系在确定当事人责任中的基础性作用。例如,不论是A类过错行为,还是B类过错行为,在确定责任时,要求这些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如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严重的过错行为也不能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广东规则》采取了加重一级责任规则。这也体现了《广东规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遗憾的是,《广东规则》没有对因果关系提出更加理性、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这势必会影响到因果关系分析法的应用价值。对此,需要对因果关系分析法的可操作性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