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规定》的简要评析
2026年02月12日
二、 对《上海规定》的简要评析
《上海规定》值得肯定的,一是明确了当事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基于因果关系。二是区分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并以此认定当事人责任大小,并基于路权原则,将当事人违反各行其道、让行等规定的行为归类为严重过错行为,当此类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认为当事人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其他行为为一般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上海规定》还将交通事故分为路口事故、路段事故和其他事故,并规定了这些常见交通事故认定特别规则。
当然,《上海规定》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区分还不够清晰和合理,依然存在向深度和广度拓展的较大空间。(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提一下《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指导意见》,或许对《上海规定》关于“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完善有所裨益。湖北省也采取了与上海市基本相同的认定规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指导意见》基于险情避让理论,将以下四类行为归类为严重过错行为,当此类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认为当事人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其他行为为一般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一是突然改变通行状态影响他方安全通行,他方难以避让的;二是主动实施危及通行安全的行为,他方难以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三是依据有关规定和安全驾驶的通常要求应当避让或者有条件避让而未避让的;四是依据公认的一般安全原则或者通行规则,可以认定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