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北京市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1)(以下简称《北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05年4月28日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北京标准》主要由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构成。“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依据、基本原则、过错行为分类、责任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确定责任三——加重责任、确定责任四——确定无责任、确定责任五——确定教练员责任、确定责任六——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确定责任七——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不确定责任、道路外交通事故等15个部分。“附录”部分主要包括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导致发生事故原因的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促成事故发生条件的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共计137条。(参见本节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