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而做出的评价性行为。尽管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但这并不与其所作出的评价行为相矛盾。由于交通事故认定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的,其本质上与鉴定、评估等一样都是一种评价行为,至于这种评价行为由行政机关做出,还是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机构做出并不是判断该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笔者基本赞同这一基本观点,理由将在本章第四节中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