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理论的适用分析

二、 原因力理论的适用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原因力及其规则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为我国侵权法采用。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其中,“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就是关于原因力规则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因此成为我国最早规定原因力规则的行政法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迄今为止对原因力及其规则最为清晰完整的表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2款也规定了原因力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致害责任承担的作用(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章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回避了对原因力及规则的规定,但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最为关键的现实问题是分析当事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当事人担责,必须找出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善于应用原因力规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是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于原因力的适用,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结果之间呈自然连续且无中断因素存在的原因。判断直接原因的标准是,损害原因直接作用于被损害对象产生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其他对此因果关系产生影响的行为或自然因素的介入。何谓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也称条件,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自然联系,而是通过介入因素对损害结果起到一定作用的原因。(1)显然,有无介入因素的存在是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标志。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直接原因,则该当事人理应承担责任。而间接原因对损害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只是在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因素、某种非人力的因素等介入的情况下,与这些因素相结合,产生了损害结果,因此,间接原因不承担责任,例如,因交通事故致使患者受伤,伤害结果本身与医疗行为无关,医院的义务是救死扶伤。医院如果在治疗中行为不当,不仅未能救死扶伤,相反产生新的损害结果,医院应当对新的损害结果担责,但不应对原有的损伤结果负责。(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首先都是直接原因,只是作用程度不同。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在时间或空间距离最近的是主要原因,相反的是次要原因。常见损害结果是由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以最近有效的为主因;如果后因为前因所致,则前因为主因;如果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因为新生之成因,则以后因为主因。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方当事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次要原因,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过失行为是主要原因,其他因素也是主要原因,或者几个其他因素结合起来构成主要原因,则应当进行原因力比较,最终确定原因力大小。

如何划分原因力大小的等级?司法实务中,根据当事人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程度不同,将原因力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通过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例如,江苏省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时,常以过失行为是主动性,还是被动性,或是缺失性的不同表现分析事故成因、判断事故责任。所谓主动性、被动性、缺失性就是对原因力的分类和规则表述。这里的“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再例如,司法实务将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分为7级,其中A级,医疗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100%;B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70%及以上;C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但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51%及以上,70%以下;D级,医疗损害结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有两个以上原因应当相加)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50%;E级,医疗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49%及以下;F级,医疗损害结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20%以下;G级,医疗损害结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即使存在,其原因力也为0。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针对当下当事人责任的等级划分过于宽泛的情况,(2)也可以参考这一基本思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结果中作用的程度不同,进一步细化原因力大小的不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