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特征

二、 交通 事故认定的基本特征

(一) 交通事故认定的技术

从广义上看,交通是以某种确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空间进行人、物、信息的流动。基于交通冲突理论,交通冲突是由组成道路交通系统的人、车、路、环境以及交通流量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在空间上出现交叉、交织等情形时所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人们在按照轨迹和速度进行空间位移时因交通冲突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交通冲突是形成交通延误乃至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源。既然交通事故是交通冲突的结果,因此,分析交通事故就必然要分析形成交通事故的多种因素,事实也证明,交通事故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因而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时,必然涉及路况安全工程鉴定等路的因素,涉及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等车辆因素,涉及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人的因素。这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鉴定,无不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

(二)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杂性

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认定就是对事故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的一种事实表述。通常情况下,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并非是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例如,从事故形态上看似简单的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果其他一切因素都为理论上的正常值,那么责任认定就非常简单,后车负全部责任,即谁追尾谁负责,但如果后车驾驶员提出前车没有刹车灯,这就需要对前车作车况技术鉴定,如果情况属实,责任认定就复杂多了,就需要分析后车驾驶人有无过错,就需要对前后驾驶人的过错进行比较,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以及多大的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外,还要检验路况、车况等因素,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现场容易被变动或破坏,导致民警勘验调查、收集证据困难,使得在后续交通事故认定环节上出现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情况。凡此种种,都表明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三)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依据、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以及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等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可见,交通事故认定具有显著的法律性。

(四) 交通事故认定的非强制性

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但该行为并不因为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而具有强制性。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做出鉴定,形成结论。这是对事实的一种表述,并不直接涉及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很显然,交通事故认定不具有强制性。

  (五) 交通事故认定的居中性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所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主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的事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以及有多大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具有居中性。

(六) 交通事故认定的特定性

交通事故的发生总是千差万别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细微的变化都可能引起认定结论的不同,因而对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责任的认定也具有特定性、针对性,同时对于一起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对特定的事故当事人做出的,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只对特定的事故当事人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