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不同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
何谓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基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划分当事人责任的过程。实践中,将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相混淆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也因此引发许多争议乃至纠纷,因此,这里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进行重点分析。相比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 两者的性质不同
交通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交通行政处罚一经做出,除非被撤销,否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正是因为交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交通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目的是为后续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乃至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收集、提供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不会直接影响而只是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本质上属于行政调查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立的,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可以申请复核。
(二) 两者的专业性要求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直接任务就是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其中的每一个任务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与交通有关的诸多专业理论和技术,也就是说,不具备一定交通安全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员(含法官)是很难客观、公正地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因此,有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就是一种综合性专业性鉴定,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性特征。从立法来看,《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规定了承担交通事故认定尤其是对伤(亡)人交通事故认定人员的资格要求。(2)可见,只有具有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专业性知识和能力的人参与认定,才有可能对交通事故作出准确、适当的认定。
与此不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由法律加以限定,在实践中主要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即可,涉及的主要是有关行政处罚法的法学知识与能力,而对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涉及不多。例如,只要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会被吊销,而不会具体涉及交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认定结论是否合理等诸多专业技术性问题。
(三) 两者程序启动的因素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启动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启动的因素是因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人等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这种事件既有可能是因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意外造成的。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山洪、滑坡、飓风等等意外造成的,那么,对这种情形也会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程序进行处理,但不会启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因为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必然会启动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必然会引发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只是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不一定必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就不需要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直接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