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期(1949年至1991年)

一、 “交通 事故责任鉴定”期(1949年至1991年)

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实务和理论界一般称之为“责任鉴定”。例如,1988年由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李兵编写的交通管理专业试用教材《交通事故处理及其对策》中提到“责任鉴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步,也是处理事故的关键、核心。责任鉴定的准确性取决于事故原因的准确性,事故原因分析的准确性取决于现场勘察的准确性。”(2)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历史发展来看,公安部有关专家曾明确指出,在《办法》制定以前,并无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称谓,各地是以交通事故原因鉴定、原因分析等称谓来表达《办法》中“责任认定”一词所指称的内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