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简易程序
(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于公正与效率等基本价值的考量,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设计了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是对财产损失事故;二是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均适用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既然交通事故处理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那么,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当然,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有时可以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加以认定,而适用一般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不可以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认定。
(二) 简易程序的基本环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针对交通事故认定简易程序,设计了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一是记录认定相关证据。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现场应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手段和方法,记录并认定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等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车辆的基本信息;明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后果等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二是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或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交通警察应当通过相关证据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填写《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表格,对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是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交通警察制作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后,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