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规则》的简要评析

二、 对《福建规则》的简要评析

总体而言,《规则》有两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确定责任应基于因果关系。按照《福建规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二是责任确定规则简单明了,便于操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据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情形和造成的危险程度,并将此划分为重大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具有前者的当事人责任要大于具有后者的当事人责任。

在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方面,广东省采取了与《福建规则》相类似的认定规则。例如,《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将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和一般过错行为(B类)。严重过错行为分为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包括违反道路通行权、违反道路先行权和违反安全原则三种)、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分为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非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行人一般过错行为和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一般过错行为。前者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或许正是由于规则的简单,在具体的责任确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结论,故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规则,同时全方位提升责任确定队伍的整体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