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 书证;(三)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 鉴定意见;(六)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第二,证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要求证据调查主体、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否则证据将失去法律效力;第三,证据应当同时具有完备性、一致性和排他性。完备性是指所有的事故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系统。一致性是指所有证据证明的事故事实是相互一致的,能够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印证,无相互矛盾,没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差异,即证据构成一个闭环系统。排他性是指证据证明的事故事实是依据这些证据所能得出的唯一合理结论,没有其他可能性。
此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交通事故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交通事故证据是依法调查的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证据本身不是交通事故的事实,而是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确凿充分是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运用到的证据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车辆检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事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交通环境、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方式、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故形态、交通事故现场的状况、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乃至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https://www.daowen.com)
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包含确实和充分两层含义,分别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证据体系进行衡量。证据确实是对交通事故证据证明力的描述,要通过证据能够客观地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来判断,这里所谓的交通事故事实可以是证明交通事故过程的某一个环节。而证据的充分则是从证据量方面,从证据链的形成方面判断交通事故的事实。当然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不能人为地剥离证据的确实和充分。
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通过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可以确保证据的确实,而证据充分则需要通过证据链的构建来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一)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用到的事实必须都有证据证明;(二) 所应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 在确定交通事故过程及原因时,证据应构成证据链,其所证明的事实要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互相说明、互为补充,且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