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谓路权
“路权”这一名词,人们并不陌生,经常性的被提及和应用。“路权”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用法:其一,路权是指主权意义上的道路资源控制权,此种含义的路权使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二,路权是指对道路资源的所有权。有人认为,“广义的路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属于自己的道路享有的所有权,即对道路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7);也有人认为,“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8)。其三,是指对道路资源的使用权。从现实看,绝大多数人都是在道路资源使用权这个意义上使用路权概念的。尽管如此,在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却并没有对“路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归纳起来,当下对路权内涵的解释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路权是交通参与者优先使用道路资源行驶或行走的权利。(9)其实质含义是,在车与车、车与人相会时,“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路权,而没有路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路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10)。简言之,路权就是“对道路使用的优先权”。维基百科“交通”词条中,路权与优先权同义,即谁有权先行。在美国,路权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交叉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11)美国《佛罗里达州驾驶手册》中写道:“不要问谁有路权,法律只是说谁必须退让放弃路权。每个司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骑自行车和行人必须尽一切可能避免碰撞”。显然,美国以“优先权”为“路权”的核心,其概念反映着美国这个“车轮上的国度”以避免事故为主的用路规则。持此观点的学者还特别强调指出,交通参与者是否拥有路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其所享有的道路使用权则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路权不同于道路使用权。
二是认为路权由通行权和优先权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有学者认为,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使用公共道路资源通行的权利;(12)也有学者将通行权界定为交通参与者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13)优先权则是指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通行原则,在特定时间或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14)
三是认为路权包括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两个方面的权利问题,除解决动态交通的通行权和优先权外,还应当包括解决静态交通的占用权,即交通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在道路上从事停车、施工等静态交通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权利。(15)
四是认为路权不仅包括通行权、优先权和占用权等内容,而且还应当包含“上路权”。上路权是指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有资格上路行驶。这些先决条件主要包括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
对上述不同观点的合理性加以评析,进而对路权的基本内涵作出合理界定,关键是要厘清通行权、优先权、占用权和上路权等不同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从权利的角度对路权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学界对路权不同内涵的解读来看,许多学者对路权所包含的不同权利的分析,仍然是依据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展开的,也就是将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通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即“对路权更准确的解释应该是道路通行规则的权利化”。
从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通行权主要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优先权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占用权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第三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上路权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这里简要分析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是通行权。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行权可以界定为“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它指出了通行权的实质含义是对道路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的角度讲,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权利义务机制来规范和调整使用公共道路的有关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可见,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是实施交通法治的核心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为满足其通行需求,依法使用公共道路从事交通活动的权利。更进一步而言,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其核心就是要依法遵循各行其道原则,即要遵循“分道通行”或“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一般准则。
二是优先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优先通行的一般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之中,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进一步规定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人通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相对于一般的机动车而言,行人享有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相对行人和一般的机动车而言,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享有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这些要求机动车避让行人、一般的机动车和行人避让紧急任务的机动车的规定,是保障行人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上述两类让行规则外,还有规范一般的机动车的通行行为的让行规定。这些规定构成的规则体系确定了不同的交通参与者通过同一道路的先后顺序,为交通参与者安全有序地实现其通行权提供了有效的规则保障。如果没有此类规则提供的措施保障,极有可能导致不同交通参与者在同一时段通过同一道路时,引发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并最终使得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均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可见,简言之,优先权就是谁有权先行,他人应当避让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是否属于“通行权”?通过分析不难看出,道路通行权只是“路权”的一部分,通行权并不能涵盖“优先权”。而优先权所反映的是先后通行的顺序,这当然包括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不过,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通行权,但仍拥有优先权。例如,违反了某路口禁止货运车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并不影响其在该路口的有关优先权。因而,路权和道路通行权并不能简单等同。
三是上路权。解读上路权的法律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即机动车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这些规定试图解决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即上路权,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无上路权,就不得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讲,人们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在公共道路上通过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实现其通行需求;相反,一个人如果没有通过自己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实现其通行需求的意愿,也就不需要履行这些义务。因此,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讲,与这些义务对应的应该是通行权。如果履行了这些义务,就可以通过驾驶机动车的方式行使其通行权,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机动车的登记,还是驾驶证的取得,事实上都是为了行使通行权。
四是占用权。通常情况下,占用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的施工行为;另一个是在停车泊位的停车行为。当然,这些实施施工或停车的行为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一旦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也是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停车泊位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公共道路上“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划定的,在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事实上,无论是施工行为占有道路,还是停车行为占有道路,实质上都是对道路的使用,因此,作为路权组成部分的占用权,完全可以纳入通行权的范畴。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通行权和优先权应是路权的两个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