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对赌协议无效的事由

二、致使对赌协议无效的事由

(一)无效事由

对于《九民会议纪要》“其他无效特殊事由”的理解,除了要考虑到:①合同无效的情况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扩展考虑到;②合同未成立的情况;③合同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④合同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⑤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况;⑥合同对部分主体有效、部分主体无效(未生效)的情况等。对于合同无效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以上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二)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要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3]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