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除斥期间

二、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除斥期间

少数相关案例观点认为,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等。对于回购权除斥期间的问题,可以在以下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实务案例

安徽绿雨公司与北京正达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8]

法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被告行使回购权的条件是“如乙方(第三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没有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发行申请材料并被受理……”通过该条款约定,只要乙方(第三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没有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发行申请材料并被受理,被告即可提出股权回购的申请,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就应在被告提出申请的180天内回购被告所持有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特征构成了形成权最核心的特征,即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不需要对方的协助。因而,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约定的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补充协议》第8条、第9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及第三人提出股权回购申请。除斥期间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本案被告并未在2014年8月31日前提出股权回购,其根据《补充协议》第8条所享有的回购权消灭。……由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及第三人主张过股权回购的申请,根据除斥期间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的特征,为了维护公司稳定,避免双方处于长期不确定的状态,除斥期间届满,被告的回购权即为消灭。故对原告申请确认被告要求其回购第三人的股权消灭的诉请成立。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本案是形成权消灭的确认之诉,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合同法》第8条、第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北京正达投资(有限合伙)基于《关于〈增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主张原告回购被告所持第三人股份的权利已消灭。

此外,仲裁领域也有案例持相同观点,如(2014)沪仲案字第某号仲裁案,裁决书认为申请人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

对于形成权,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这会给相对人造成巨大的压力。为了稳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法理上认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且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期间经过,权利消灭。因此投资方要注意,每一次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张都应在条件成就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以免权利因过期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