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与解析

二、对赌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与解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常常涉及如下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https://www.daowen.com)

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近些年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一个热门法律问题,甚至衍生出了很多社会问题。而对赌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在企业股权投融资的环境中发生的,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更不是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因此相对来说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上条款中可以提炼出几个规则:即“共同意思表示”规则、“家庭日常生活”规则、“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规则,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规则,是股权融资对赌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最常用的依据,比如本节的两个案例都适用了此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