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纠纷的相持、谈判与和解

五、对赌纠纷的相持、谈判与和解

(一)知己知彼,扬长补短

在对赌纠纷案件中,如果融资方能够争取到投资方与自己平等和谈的机会,那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投资方具有资金优势,往往在投资对赌合同拟定阶段就占有主导地位,加之其是精通对赌的专业机构,因此投资方一般先天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但融资方也不是绝对没有机会,其虽然在对赌协议的约定、对赌知识技能等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在公司信息、公司控制权方面相对投资方却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对赌纠纷中,处于整体劣势的融资方,如果想要扭转不利局面,就必须弥补自己的短板,发挥自己的长处。融资方补足短处可以借助外部力量,比如聘请精通对赌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融资方通过扬长补短,有可能摆脱不利地位,甚至是取得综合优势地位。

(二)没有制约,就没有和谈

起诉后,投资方与融资方能否和谈、如何和谈,往往取决于开庭后双方的实力展示和对弱点的防守情况。有时双方是边打边谈,边谈边打,谈谈打打,打打谈谈,这些都是在相互试探对方的底线与底牌,评估风险和成本。公平和谈的前提一定是双方相互制约或者基本是势均力敌的,否则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谈。如果一方的实力对另一方能够完全碾压,有实力完胜,所谓的谈判就变成了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命令,弱势方对强势方的乞求。因此可以说,诉讼对抗也是谈判的一种语言。

(三)集中火力,重击痛点(https://www.daowen.com)

在诉讼或谈判中,只要是对方的致命痛点,无论是否为我方想要的利益,一定要集中火力重击,因为即使这些痛点不是我方的需求,只要把对方打痛了,这些痛点就可以成为我方与对方和谈的筹码。在本案中,我方抓住投资方的第一大痛点是,目标公司的担保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这样一来,一旦此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即使投资方胜诉,也会有很大的执行风险和成本,因为目标公司在我方的完全控制之下。我方抓住对方的第二大痛点是,全面否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因为对赌协议与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不一致,相关对赌条款涉及全体股东、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被认定对赌协议无效(我方提供了相关类似案例)。一旦认定对赌协议无效,这就等于把投资方绑定在目标公司上,不能强制要求回购退出了,这是投资方万万不能接受的。

(四)把握时机,争取利益最大化

诉讼阶段的谈判,提出真实诉求的时机一定要把握好,既不宜过早,也不宜过迟。过早提出,对方未感受到风险和压力,因此不易妥协;过晚提出,对方完全了解了你的底牌和底线,失去了未知的恐惧,谈判妥协的余地反而会变小。其实,诉讼过程也是一个相互角力的过程,当谁都没有明显优势拿下对方,双方都有较大风险漏洞的时候,就进入相持阶段,此时双方都感受到了来自对方的巨大压力,对案件后果也不好明确判断,因此就容易启动和谈程序。和谈可以是法官主持的庭内和谈,也可以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外的和谈。和谈过程中,要对己方的真实意图有所掩护,以免过早暴露全部真实意图,被对方提高谈判筹码。

其实和解协议可以理解成是双方对抗结果的最终呈现。就本案而言,和解协议是在边打边谈,打打谈谈的过程中,最终达成的。首先,我方在控制诉讼节奏后成功获得了期限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链的压力。其次,通过诉讼亮剑,让对方感受到了巨大的风险和威胁,使对方同意了调整股权回购的期限和价格。最后,是因期限利益获得的巨大收益,可以看成我方取得了诉讼的全胜。在我方争取的诉讼期限内,在目标公司所在地由国家组织承办了影响巨大的国际活动,加之其他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叠加,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目标公司持有的一块土地价格翻番。因此目标公司土地上涨的价格就足以覆盖投资方的诉求。最终我方大股东完全保住了自己的公司和家庭财产。在对赌纠纷实践中,投资方往往比融资方占据绝对的综合优势,就本案而言,融资方能够和投资方达成和解并实现己方的应诉目的,可以理解成是融资方的一场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