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企对赌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七、涉及国企对赌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关于国企对赌的法律风险与对策,下面主要从审批程序的前置与完善、股权价格条款的设计、国企参与对赌的方式、避免某些方式的股权补偿四方面进行讲解。

(一)前置、完善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避免效力瑕疵及履行风险

在有关国企的股权对赌业务中,国企涉及需要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将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由于立法技术问题,特别是早期立法技术未必娴熟,有些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合同无效”的类似内容,致使对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不同认识,而且,对相关规定是部门规章还是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法规也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较为保险的做法是在相关对赌业务开展之始,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审批义务的履行问题,能将相关审批程序前置的尽量前置,并及时完成审批手续(包括投资方受让、增资取得股权及后面的回购股权、股权补偿等),避免因未履行审批义务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

(二)设计股权转让价格条款,防范国有资产评估风险

在国企投资非国企的过程中,国企与非国企签订对赌协议,当未实现对赌业绩目标要求非国企回购国企持有的股权时,会涉及回购股权价格的确定与评估问题。如果按对赌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的股权回购价格低于后来评估确定的价格,将会造成回购履行风险。为防范此风险,可以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当未实现对赌业绩目标要求非国企回购国企持有的股权时,股权回购价格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届时的评估价格两者中的高价为准。(https://www.daowen.com)

(三)国企可以通过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参与股权对赌回购业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还有一些地方性规定。此类规定以一定的形式变通或简化了相关审批手续,如《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财金〔2010〕050号)在第10条、第11条中规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一项或若干项进行事前约定,并在通过第一大股东逐级上报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备案后即可实施。因此,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国企可以通过设立创投企业的方式来参与对赌回购业务。

(四)避免某些方式的股权补偿

对于涉及国企补偿非国企的对赌方式,尽量避免象征性低价或免费股权补偿,以防造成履行障碍。因《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要经评估程序,且经核准的评估报告要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依据。显然,补偿性质的股权转让很难通过评估程序。另外,如果股权补偿行为使得国资方失去控股地位,则还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