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与目标
公司对赌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对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对债权人有效保护的讨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很大。特别是自“对赌第一案”[9]之后至2019年11月《九民会议纪要》公布之前,对此类协议效力问题的争论更是激烈。《九民会议纪要》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对赌协议纠纷的裁判核心不在于交易类型的合法性判断,而是合同履行之可能性,后者需要基于公司财务状况来具体分析。[10]当财务状况具备履行条件时,对赌协议才可能具有强制履行效力被法院判决支持实际履行,否则即使合同有效,也不会被法院判决支持实际履行,即不具备强制履行效力。对以上问题,本章将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