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赌与疫情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对这个问题,我们以2020年的新冠疫情为例进行说明。首先,新冠疫情的暴发是一种异常的突发性事件,即便是相关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因此新冠疫情肯定是无法预见的;其次,疫情暴发初期,全世界都未研发出治疗新冠肺炎的有效药物和预防疫苗,可见本次疫情的蔓延是不可避免的;最后,新冠疫情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克服的。因此,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020年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3]该答复将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疫情不可抗力案件都要遵守不可抗力规则的法律规定。
实务案例(https://www.daowen.com)
井某敏、南某茹新增资本认购、买卖合同纠纷案[4]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华安公司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被告提出的山东疫苗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亏损属不可抗力的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所谓的山东疫苗事件是指山东的某个疫苗销售者未按规定冷链存储运输疫苗的案件,显然不属不可抗力。综上可以确认,股权回购条件已经成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在2015年度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华安公司认为不可抗力存在的主要事由是“疫苗事件”对其经营收益产生了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均显示所谓的疫苗事件发生在2016年度,其主张“疫苗事件”在2015年度就开始对其经营产生影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