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困境与处理方法
2026年01月23日
七、投资方请求目标
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困境与处理方法
(一)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困境
虽然《九民会议纪要》确认了“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的裁判规则,但是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难度依然很大。该义务的履行必须遵守资本维持原则、遵守《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利润,则其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如果目标公司仅有部分利润可以分配但不足以补偿投资人的,法院会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可分配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再行提起诉讼。对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利润的举证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投资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目标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润[26],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履行现金补偿的诉讼请求。
(二)困境处理方法
为化解以上履约困境,笔者提示以下3点:
1.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需从公司利润中拿,相当于分利润,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这就涉及同为股东的投资方的利益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益问题,如果股东会不作决议如何处理呢?投资方能否向法院起诉?答案是否定的,这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规定的情况,司法不宜介入。如何防范目标公司及相关股东不配合呢?这就需要程序预设,即投资方对目标公司投资时,事先在协议中把有关问题约定好,提前准备好能够预设的手续。
2.签订投资协议时,明确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便于投资方及时提出主张并举证。
3.选择对赌主体时,尽量不要只选择目标公司一个主体承担货币补偿义务,可以同时多选几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