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诉讼节奏的战术控制

三、对赌诉讼节奏的战术控制

投资方已经起诉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经将我方拖入被动局面,如果诉讼节奏得不到控制,我方可能很快就会败诉,到时将无力回天。因此控制诉讼节奏,对我方来说迫在眉睫。我方在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取得立案通知书后,立即向投资方起诉“股权转让纠纷”的基层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书如下: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董某大、董某大之妻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审理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某设备有限公司、董某大、董某大之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9日某设备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与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某投资中心以货币形式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8400万元,增资后投资方占目标公司20%的股权。当天董某大还与投资方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目标公司上市目标及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在以上两个协议的基础上,作为“对赌协议”的延续和补充,2015年12月15日董某大与投资方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董某大回购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的方式。迫于压力和被欺诈,2017年4月30日目标公司、董某大及其妻子与投资方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的相关担保条款。以上四份协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投资对赌行为,其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关系。因此本案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只是目标公司增资“对赌”关系的后面一个环节,本案不能割裂地断章审理股权转让纠纷。(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本案来说,《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回购协议》《担保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是审理本案“股权转让纠纷”的重大基础前提,不能回避。对以上协议的效力问题,申请人已经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经正式受理(见立案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

董某大

2018年×月×日

时间紧急,我们赶在了基层人民法院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通知谈话的当天,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是,该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我方申请书后,并没有立即表态,只是让当事人回去等通知。之后,该基层法院就是否中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组织了两次开庭,双方代理人辩论激烈,因为彼此都意识到了,此战具有战略意义,甚至可以看成是提前到来的决战。开庭时法院对我方诉求的依据、道理询问得很详细,对此我方早已做了充分的准备,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法理、利弊、参考案例非常系统得提交给法院。代理律师为了让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自说自话,要善于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力争为法官支持己方观点扫清障碍,铺平道路。经过激烈的鏖战和等待,终于把战争拖入了我方的节奏,法院最终裁定“股权转让纠纷”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