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中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七、对赌中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对赌协议中,融资方的义务相对于投资方的出资义务来说就更加复杂了,不可抗力对融资方的履约影响很大,因此,融资方无论从抗辩的角度,还是从风险防范规避的角度、应对方法措施的角度都更应该做出专业、充分的准备。

(一)融资方运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必备要件及相关义务

融资方如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融资方无法正常履行对赌协议约定的义务。

2.不可抗力因素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导致对赌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且不可抗力与融资方的违约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融资方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1)融资方必须将不可抗力及其对履约的影响及时通知投资方;

(2)融资方随后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变化及目标公司的后续变化不断更新通知;

(3)如不可抗力事件将导致对赌协议中的对赌目标无法实现,对赌协议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可能触发股权回购或补偿条款,则应将全部情况及时通知投资方。通知中应明确融资方是否对协议作出变更、解除或其他主张。

4.融资方要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并将已经采取的减损措施通知投资方。

5.鉴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笔者提醒注意一点:若融资方对赌当事人(原股东)并非直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目标公司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融资方对赌当事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现金补偿义务)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理由可能不被法院支持。[14]

(二)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法律风险的方法措施

融资方为了规避或减小法律风险,除了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方法措施。

1.从预防的角度考虑,在制定对赌协议时,要写入不可抗力条款及免责事由,具体方式可以参见上文“六、对赌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与约定解除权”中的内容。

2.融资方要及时审查对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依约处理合同事务及纠纷。

协议中如果对事务的处理程序、期限、方式方法有约定,融资方应首先根据协议处理。审查的协议除了对赌协议之外还应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补充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融资方应及时评估不可抗力给对赌协议的履行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若不可抗力对融资方继续履行对赌协议没有必然的影响,此种情况不可轻易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https://www.daowen.com)

4.融资方应与投资方积极磋商,寻求解决方案,可能变更对赌协议效果会更好。

在遭遇不可抗力后,对赌目标无法达成的情况下,融资方要求解除对赌协议并不是理想的首选,一方面,因为单方主张解除对赌协议有严格的标准,实践中较难解除;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融资方解除对赌协议可能要承担很大的经济风险,即向投资方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因此,较为稳妥的方式是投融资双方协商变更对赌协议,合理地分配对赌风险,如延长对赌履约期限、调整业绩要求、设定更切实际的对赌目标、减免股权回购或补偿义务、豁免融资方未达到对赌目标时的违约责任等,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对赌协议。

但是,如果投融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融资方要全面考量不可抗力给对赌协议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结合已准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或仲裁部门依法提出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诉求。

5.融资方要注意收集证据,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

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为例,要充分准备多方面的证据:

(1)证明己方具备不可抗力抗辩条件的证据,如融资方及时向投资方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政府因疫情要求停工的证据、客户需求因疫情减少或者被取消的证据、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无法按时到岗的证据、供应链因疫情而无法正常供应的证据等。尤其需要在数据上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历史数据、同行业之间的横向对比、疫情前后的经营数据纵向对比。通过量化的方式,充分证明融资方确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同时,尽力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判断不可抗力的影响占比情况。

(2)融资方为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积极努力的证据,如调整生产策略、调整部分业务、变更经营方向、协调供应商和物流渠道、寻找支持资金等。

6.融资方还应时刻关注相关部门针对不可抗力发布的指导意见、文件等,及时主动地做好应对策略。

为了应对不可抗力,相关部门可能会发布或更新相关指导意见或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2020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2020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法发〔2020〕20号),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在地方法院中,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发布的《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之“三、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应对建议”之“(一)对于履约风险的建议”之“4.对于对赌风险”的相关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汇总了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正确把握,涉疫情等案件的审理观点)。这些意见、文件对处理对赌协议中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或参考价值。

7.对赌协议及不可抗力法律事务对处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求非常高,因此建议专业的事情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三)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法律风险时,还有以下3点值得注意: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融资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及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不得就自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业绩目标或成功IPO,通常并不被法院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情况下对赌协议的直接合同目的是股权的估值调整,实现的主要方式是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等,目标公司能否实现对赌业绩目标或成功IPO,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目标公司实现对赌业绩目标或成功IPO,并不是合同目的,而是对赌标的,是判断对赌条款是否被触发的依据,除非对赌协议对此合同目的有明确约定。此外,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约定的期限较长,一般为3年至5年,故引用不可抗力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对赌协议的成功可能性也较小。

实务案例

董某杰与陈某锋股权转让纠纷案[15]

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合同可正常履行,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1.根据合同条款,陈某锋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应为“陈某锋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公司上市(新三板)后的20万股的股权或×公司未能上市(新三板)由董某杰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返还其股权投资款和利息从而取得投资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