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基本规定之《公司法》第16条的三种理论观点
2026年01月23日
一、
公司担保基本规定之《公司法》第16条的三种理论观点
对于公司担保问题,首先要看一下《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如何适用《公司法》第16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争议很大,而且在全国法院体系内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即使是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认识也不一致。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主要有三种理论观点:
观点一:盖章说,公司完全承担责任。
观点二: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观点三:代表公司说,根据《民法典》第504条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的理论,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以上三种观点都各有道理,不过,适用哪种观点要结合国情和以往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会议纪要》中的观点是什么呢?下文将进行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