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与程序要求
(一)法律后果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主要可以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变更合同;二是解除合同。
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对合同进行变更,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虽然存在,但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标的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若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关系,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需要注意两点:(https://www.daowen.com)
(1)情势变更出现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然有主张权,但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则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18]
(二)程序要求
为了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并且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专门发布了《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是要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能够调解的尽可能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合同纠纷诉讼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