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与政府征收

五、对赌与政府征收

对于政府的征收行为,在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以此抗辩。相关当事人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以下案例虽然只是一个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排除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持不同观点,但此案例中的观点仍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实务案例

江西建信(有限合伙)与南昌宝葫芦及其股东等增资合同纠纷案[7]

关于被告南昌宝葫芦(目标公司,笔者注)土地被政府征收,这种征收行为是否构成履行回购义务的不可抗力?回购股权的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被告南昌宝葫芦土地被政府征收,这种征收行为是南昌宝葫芦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产生两个法律效力,法定解除权及免除违约责任,即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履约不能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产生的赔偿(违约)责任的免除。但该法律后果均只针对本合同当事人,即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南昌宝葫芦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被告南昌宝葫芦在发生政府征收其土地的不可抗力后,导致南昌宝葫芦不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的股息分配,产生违约。该《投资协议书》中南昌宝葫芦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原告与被告陈某伟、宋某玉、王某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另一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书》系附条件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方股权退出条件之一即为被告南昌宝葫芦不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的股息分配。被告南昌宝葫芦不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的股息分配的事实在原告2013年3月21日函及被告陈某伟、宋某玉、王某华2013年4月10日的复函中确认,该回购条件已成就。被告南昌宝葫芦主张政府征收其土地等资产行为成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回购中的不可抗力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原股东即被告陈某伟、宋某玉、王某华回购原告持有的22.06%股权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江西建信(有限合伙)是一家投资机构,被告是融资企业南昌宝葫芦公司及其股东等。为便于理解此案例,笔者提炼了以下2个要点:

1.江西建信和南昌宝葫芦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江西建信向南昌宝葫芦投资1.33亿元,持有22.06%股权,南昌宝葫芦承诺每年分红收益不低于18%,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江西建信与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果南昌宝葫芦无法实现承诺分红收益,那么原股东回购江西建信股权,回购价格为本金加收益。

结果增资后不久,因当地政府征收了南昌宝葫芦的生产用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江西建信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南昌宝葫芦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提出政府征收土地是不可抗力,拒绝承担回购义务,遂触发对赌纠纷。

法院判决认为,南昌宝葫芦因为土地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不承担因为《投资协议书》约定无法支付18%收益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股东仍然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回购义务,不能以不可抗力抗辩。可能法院认为,不可抗力只针对合同中直接受到影响的目标公司,而股东和投资人江西建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独立的附条件协议,只要南昌宝葫芦无法履行18%分红收益,原股东就要履行回购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从此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3点启示:

1.若当事人并非直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被法院支持。

2.如果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与投资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是和投资协议签订在一起,法院就不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排除股东运用不可抗力条款了。

3.在股权回购协议与投资协议分开签订的情况下,如果约定当目标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对赌业绩目标时,原股东可据此延期或免除履行回购义务,那原股东就不会像本案一样处于被动地位了。

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否必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下面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进一步的提示。

实务案例

耀声公司与厦门信托公司、青岛海协信托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8]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项目用地,构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不可抗力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是人民法院能否支持不可抗力抗辩理由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