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中应对情势变更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十、对赌中应对情势变更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一)融资方的注意事项与应对策略

1.从预防的角度考虑,融资方要争取在对赌协议中写明并完善情势变更条款,相关内容上文已经说明,不再赘述。

2.发生情势变更事由后,融资方以情势变更规则主张权益或进行抗辩时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要审查发生的事由是否符合情势变更事由的条件。

3.关于诉求的确定,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情势变更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明显不公平,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融资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调整对赌条件或延长对赌期限;如果情势变更事由导致对赌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则融资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赌协议,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由投融资双方合理分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

4.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如融资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情势变更事由导致对赌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尽量不要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可承受之后果。

(二)投资方的注意事项与应对策略

1.在签约谈判的预防阶段,投资方应尽量完整地列举可能对实现对赌目标产生影响的、非对赌主体及目标公司所能控制的事由,并将其排除在融资方免责情形范围之外。

2.合理约定对赌业绩目标,并在对赌协议中说明对赌业绩目标已经充分地考虑了包括IPO暂停、疫情、行业政策变化等一切非对赌主体可控因素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加对赌协议履行的公平性,避免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3.投资方要注意防范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或当约定事由发生时,因投资款回收期限长于预期而产生的现金流问题。因此,投资方要尽可能在合同中提前约定相关条款,降低前述事项对自身的间接冲击。

【注释】

[1]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法学》2020年第3期。

[2]中国贸促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2021年3月24日访问。

[3]“你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1日,2021年3月14日访问。

[4]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4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795页。

[9]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法学》2020年第3期。

[10]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法学》2020年第3期。

[1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7584号民事判决书。

[12]有观点主张不可抗力规则不得被约定排除其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因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因雨天而延长,亦应将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的延期之内”。也有观点主张不可抗力规则可以被约定排除其适用,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要排除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并基于这一认识进而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https://www.daowen.com)

[1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251号民事判决书。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14条规定,“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发布的《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之“三、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应对建议”之“(一)对于履约风险的建议”之“4.对于对赌风险,我们建议:第一,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履行目标。第二,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第三,对于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况,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全面考量疫情对个案中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合理地分配对赌风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中载明:“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者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或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17]戴爱民:《情势变更原则浅析》,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82058.shtml,2020年6月16日访问。

[18]戴爱民:《情势变更原则浅析》,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82058.shtml,2020年6月16日访问。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20]参见车丕照:《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21]参见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载《法学》2020年第3期。

[22]参见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23]参见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24]参见情势变更,载百度百科,2020年6月16日访问。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情势变更,载百度百科,2020年6月16日访问。

[27]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570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3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