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问题的启示与对策

六、 公司担保问题的启示与对策

通过对《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进行归纳,就目标公司为对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问题,笔者提炼出如下5条观点:

1.目标公司为对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之处在于,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人的股东,因此需要特别注意,避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禁止变相抽逃出资。

2.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时,务必要按《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及《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履行相关手续,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要注意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还应审查经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外担保公告,避免因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导致担保无效。

3.提前预设当目标公司承担责任时,债权人的行权路径方式,如利润补偿时的具体方案、方法等。

4.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担保效力的判断上,担保无效后,目标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更值得注意和应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17条关于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要特别注意,尤其是第17条的1/2比例、1/3比例是上限,不是必需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以往有关判决常常倾向于直接适用比例的上限。此外,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特殊担保规定也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