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对赌协议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及产生原因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投资方A公司与目标公司B及其原股东C、D等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方A公司向目标公司B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00万元增资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900万元列为B公司的资本公积金,A公司取得B公司5%的股权。同时,协议中约定,签约后3年内目标公司B的年利润分别是M万元、N万元、Y万元,目标公司B在×年×月×日之前要在我国主板上市。未达到利润目标时,股东C、D要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给予投资方A公司补偿,未按时实现上市目标的,股东C、D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A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后因目标公司未达到利润目标、未能成功上市,签约当事人产生纠纷,投资方A将股东C、D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上述案例是对赌协议常见的基本应用形态。此类纠纷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在合同法与公司法统御下如何适用法律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此类纠纷中,往往是投资方作为原告,认为应以合同法作为评价“对赌协议”效力的基础依据,认定对赌协议有效;而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时也包括目标公司)作为被告,则主张应以公司法作为评价“对赌协议”效力的基础依据,认定对赌协议无效。另外,对赌协议的约定又常常涉及是否侵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涉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等相关问题的判断,这是判断对赌协议效力时,合同法与公司法适用出现问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