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对赌困局与办法
(一)业绩承诺相关的现行规定与困局
目前,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业绩承诺”的现行法规主要有以下文件: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年7月)。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业绩承诺未能实现,此时能否适当合理地调整承诺业绩,并适当延长业绩承诺期呢?对此问题,在2016年6月17日之前是可以的。但是,在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作出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是这样回答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因此在2016年6月17日之后业绩补偿义务人无论如何也无法逃避业绩补偿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该解答现已被《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替代。上述规定在新文件中得以保留。一般情况下,标的公司一旦无法完成业绩承诺需要进行补偿时,无论是标的公司、市场恶化还是上市公司造成,业绩补偿义务人一般会和上市公司闹翻产生纠纷,要么将标的公司掏空另起炉灶并寻求外部投资人来赎身,要么消极怠工。那么,除了纠纷,对此问题还有什么变通缓解的办法吗?下文的内容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二)业绩承诺无法实现时的创新解决办法
并购重组项目中,一些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的牌子、渠道、知名度、供应链、客户网络等诸方面的资源,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并提升了自己的行业竞争优势,如新兴技术创新类标的公司常属于此类。还有些标的公司,其业务属于资金驱动型,被并购后希望上市公司能提供资金支持,保障目标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目前大多数参与了并购交易的标的公司属于后者。对于资金驱动型的标的公司,当上市公司遭遇了债务危机之后,标的公司的经营可能受到拖累,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完成。例如猛狮科技(002684.SZ)并购深圳华力特即是如此。
猛狮科技并购华力特案中,鉴于华力特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无法完成,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受到了上市公司的影响,对赌双方经过多轮磋商后,最终业绩补偿义务人与猛狮科技提出了一个极具创新的巧妙办法,即猛狮科技与华力特及其核心管理团队代表人屠某魁(以下称乙方)就公司对华力特实施经营责任制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签署《企业经营责任制协议书》。协议约定,在经营责任制期限内(3年,如无特殊情况及违法情况,自动顺延三年)设定两个经营目标,在完成经营目标的基础上,对乙方及华力特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1.前两个年度的经营目标是盈亏平衡(不计算出售华力特大厦可能产生的利润);
2.第三年及以后的经营目标是在前一年的净资产基础上实现5%的净资产收益率;
3.任一年度华力特实现盈利但未达到前述经营目标时,将净利润的30%奖励给乙方及特力特经营管理团队;
4.任一年度华力特净利润超出经营目标时,超出经营目标部分的净利润的70%奖励给乙方及特力特经营管理团队;
5.经营责任制期限内累计分配给乙方及华力特经营管理团队的金额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上的协议方案,一方面,业绩补偿义务人没有失去(或现阶段继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通过对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挽回这次并购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稳定住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减少人才流失,保住一定的资产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