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节奏及多轮融资的对赌问题
公司不同发展阶段一般要经历多轮融资,这就涉及公司融资节奏及不同阶段融资的相互关系及衔接问题。这些对公司的发展和公司原股东的利益都至关重要,应引起融资方足够的重视。
(一)公司应根据发展阶段需要控制股权融资节奏
创业公司一般会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发展阶段并面临多轮不同规模的融资需求,天使轮的融资规模是百万元级的,A轮的融资规模是千万元级的,B轮以后的融资规模是亿元级以上的。对于公司的融资节奏应根据发展需要来控制,既不易超前也不宜迟缓。融资节奏超前,一方面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公司估值较低的阶段超前融资会快速大幅度稀释公司股权,不仅影响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还压缩了公司下一轮股权融资及股权激励的空间。如果公司融资节奏迟缓,则会因资金短缺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公司要根据发展阶段逐步增加融资,同时公司的估值也在逐步提高,公司可以用尽可能少的股权融更多的资金,同时会减小和延缓原股东股权的稀释程度,更好地维持公司原来的控制权,避免过早透支股权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
(二)多轮融资涉及的对赌问题
公司因发展需要,常会进行多轮融资甚至与不同的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对此,融资方一定要注意多个对赌协议的相互关系和衔接问题,避免产生意料之外的风险或损失。例如,A轮融资的投资机构同意目标公司与其他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进行了B轮融资,结果因履行B轮的对赌协议,导致A轮对赌协议的对赌业绩目标没有实现,此时A轮的投资机构根据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其理由是A轮的投资机构虽然同意目标公司与其他机构签订了A轮的对赌协议,但这并不代表改变了A轮的对赌协议内容,更不是抗辩未实现对赌协议的理由。再如,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一般都会设有反稀释条款等保护投资方的特殊条款,后面签订对赌协议让渡的权利也可能会被前面投资机构同样享有。因此,在目标公司存在多轮股权融资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和协调好多个对赌协议的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