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即使构成保底条款也不必然无效

三、投资方与目标 公司对赌,即使构成保底条款也不必然无效

以“对赌第一案”中的补偿条款为例,确实具有投资返还保底作用,可以看作股权投资保底条款。但保底条款并不一定是无效条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股权投资保底条款是全体股东对自身权益、风险承担的自主安排处分,并不违反股权平等原则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二,股权投资保底条款并不必然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当目标公司履行金钱补偿义务时,按照本文上面提到的方法,即用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或定向减资的方法补偿,并不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构成“抽逃出资”,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关于保底条款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本章第三节“四、对赌协议与保底条款”的内容。)